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厅发〔2018〕14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确保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鼓励毕业生积极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奖励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额度及范围 奖励对象、额度及范围 奖励对象、额度及范围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额度。
(一)到广西基层单位就业签约的我校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毕业生自主创业,通过创业程序申报,注册成功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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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应届毕业生。每人奖励2000元。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基层单位。
(1)广西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 广西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 广西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 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牧林)场业技术推广站畜 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牧林)场业技术推广站畜 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牧林)场业技术推广站畜 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牧林)场业技术推广站畜 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牧林)场业技术推广站畜 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牧林)场业技术推广站畜 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牧林)场业技术推广站畜 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牧林)场业技术推广站畜 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牧林)场业技术推广站畜 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牧林)场业技术推广站畜 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牧林)场业技术推广站畜 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牧林)场业技术推广站畜 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牧林)场业技术推广站畜 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牧林)场业技术推广站畜 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牧林)场业技术推广站畜 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育服务文化劳 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育服务文化劳 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育服务文化劳 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育服务文化劳 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育服务文化劳 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育服务文化劳 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育服务文化劳 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育服务文化劳 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育服务文化劳 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育服务文化劳 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育服务文化劳 动就业服务站等 动就业服务站等 动就业服务站等 。
(2)工作现场地处广西县以下的气象、震质水电 工作现场地处广西县以下的气象、震质水电 工作现场地处广西县以下的气象、震质水电 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生产第一 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生产第一 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生产第一 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生产第一 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生产第一 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生产第一 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生产第一 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生产第一 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生产第一 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生产第一 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生产第一 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生产第一 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生产第一 线。
(二)自主创业。
我校应届毕业生在当年7月30日前自主创业的(必须通过工商登记注册,且法人代表为学生本人),应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交就业指导中心。若公司法人代表非学生本人,则学生本人必须提供股权分配证明或协议书。
第三章 申报评选程序 申报评选程序
第四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毕业生需由本人向所在系部学生科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申请截止日期为当年7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
第五条 由所在系的学生科对提出申请的毕业生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交至学校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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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当年9月30日前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与基层用人单位进行电话核实后,将通过审核名单报学校批准和备案。
第四章 奖金的发放 奖金的发放
第七条 对于学校审批通过申请的毕业生,学校将公布获奖励名单,并颁发奖金,奖金将按照财务相关制度进行统一发放。
第五章 参评资格和督查 参评资格和督查
第八条 参评资格。
(一)对基层就业范围而言,各类定向、委培毕业生及有违约记录的毕业生均不能参评。
(二)基层项目的奖励对象需限于各地区项目选拔机构公布的名单之内。
(三)当年9月30日前就业单位有变动,且已不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九条 督查。
毕业生未到就业单位报到或报到后擅自离岗的将取消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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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或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 年 6月 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